政协道真自治县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协道真自治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政协机关各(委)室:
《政协道真自治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已于 2007 年 4 月 25 日经自治县政协六届二次常委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协道真自治县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道真自治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 2007 年 4 月25 日自治县政协六届二次常委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 ( 以下简称提案 ) 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道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由分管提案工作的副主席、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为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 一 ) 制定自治县政协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加强对政协委员提案知识的培训,提高提案质量;组织征集、分类整理提案;
( 三 ) 对提案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 四 ) 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追踪;
( 五 ) 向自治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 六 ) 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县有关单位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对优秀提案、承办质量较好的提案进行选编;
( 八 ) 负责与中共道真自治县委办公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治县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在提案工作方面的联系与协作;
(九)负责与政协委员、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它专门委员会在提案工作方面的联系与协作;
(十)积极配合遵义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接受指导;
(十一)负责与县外各兄弟县 ( 市 ) 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 , 互通情况 , 交流经验。
第七条 对在促进道真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对办理提案认真负责且有实际效果的承办单位,对在提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提案工作者,由提案委员会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分管副主席同意后,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提案提出的方式:
(一) 政协道真自治县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
(二)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 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工商联,可以本团体、工商联名义或者联合提出提案。
( 四 ) 政协道真自治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 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联合提出提案 .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 提案应充分体现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贯彻国家大政方针、县委、县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 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 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 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使用自治县政协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字迹工整。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一)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 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 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 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程序的;
(五) 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 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 超出本县职权范围的;
(八) 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九) 其它不宜立案的。
第十四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确定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五条 在政协全体会议征集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七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应向全体会议作提案审查情况报告,经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自治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分类整理,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送交中共道真自治县委办公室、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两办”适时分别组织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 二 )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有领导负责,专人负责,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一般应在 3--6 个月内)。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责任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三) 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须附《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应由承办单位分别寄送所有的联名委员;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应寄送该组织的负责人;属党委部门、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还应分别抄送中共道真自治县委办公室、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承办单位承办提案的办理复文均须抄送自治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 四 )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 , 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 五 )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 六 )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和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 七 ) 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承办单位应作为重要提案办理,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工商联、人民团体和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八)承办单位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向自治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通报当年县人民政府办理提案工作的情况以及重点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提案者收到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答复后,应认真填写《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并在 15 日内向自治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反馈。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应当选择部分重要提案,提请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阅批,在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后,作为主席会议成员督办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 对重点提案,可以采取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研究、走访联络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提案,受主席会议委托,提案委员会可以组织政协委员进行视察,重点督办。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提案者反复提,承办单位反复办,提案者始终不满意又重新提出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作为新提案来办理;未能立案的,列为提案委员会的追踪督办内容。
第二十三条 每件提案办理完成后,提案委员会要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答复原件等,按规定立卷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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